案 情2014年1月2日上午,工头李敏像整天一样驾车到自己负责管理的工地动工。抵达工地后,李敏将其驾驶员的小型轿车停放在于半坡上,之后等候查阅工地施工情况,而后工人张万寻找李敏,两人车站在坡下辩论其工地施工情况。忽然李敏的轿车沿着斜坡向上滑动,李敏躲闪不及,被接踵而来车底造成右腿被碾轧伤势相当严重,李敏旋即被送往当地的医院展开救治。后来才告诉,原本李敏在下车时没将轿车的刹车刹紧造成停车在斜坡的轿车再次发生滑坡,造成这次事故的再次发生。
伤势后,李敏在本地医院住院治疗35天,共花去8.5万元的化疗费用,后李敏征询朋友的意见,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情展开了检验,经该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敏的伤情为两处残疾十级。李敏在购车时就在当地的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缴50万元,事故后,李敏及其家人多次寻找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对这次事故展开赔偿,保险公司皆未予理会。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10月,李敏一纸诉状将当地人保公司诉至法院,拒绝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不予赔偿金。(文内人物皆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折断 案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针对车外第三人的险种,本案中,李敏被自己轿车碾轧伤势,一方面他是受害者,另一方面,他是轿车的所有人,也就是这次事故的侵权人,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在同一起事故中,同一人无法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无法主张“自己缴自己”。本案中,李敏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其自身的罪过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伤害,其危险性操作者不道德本身是伤害产生的直接原因,因本人的罪过不道德导致自身伤害,无法沦为自身罪过不道德的受害者并以此拒绝赔偿金。
法院一审审理后指出,李敏对本起事故的再次发生负起根本性罪过,不该将李敏视作轿车的第三人,故保险公司也不应付李敏分担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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